近日,甘肃省纪委印发《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容错免责工作办法》,推动形成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良好发展氛围。
《办法》共23条,从概念原则、适用情形、工作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对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容错免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认真落实省委“三抓三促”行动部署要求,引导鼓励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据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办法》,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中,对党员干部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等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经调查认定,将依规依纪依法不予、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理。
《办法》明确可以容错免责的12类情形,主要包括:
1.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尚无先例遵循,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因缺乏经验出现失误错误的;
2.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政策界限不明,主动担当作为、解决问题,出现失误错误,造成一定影响损失的;
3.在落实“三新一高”战略要求,推动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实施“四强”行动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出现失误错误的;
4.在打造创新平台、落实“双碳”战略、实施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改善民生、主动创稳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错误的;
5.在抢抓政策机遇,大力推进项目建设中,担当作为、敢于碰硬,存在一定程序瑕疵,或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一定失误或项目延期,但积极主动消除负面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6.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基层和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中,着眼提高效率,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对部分事项容缺受理、部分要件容缺审核,出现失误错误的;
7.在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为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临机决断、揽责涉险,出现失误错误的;
8.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出现失误错误的;
9.因自然灾害、国际国内市场波动、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等不可抗力和难以预见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10.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为维护稳定、顾全大局,主动放弃局部利益引发矛盾或者不满的;
11.在招商引资、稳商亲商助商安商中,与企业开展正常商务活动,未徇私情、未谋私利,但因市场风险等不可控因素,未达到预期目的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12.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办法》还对容错免责的启动、工作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