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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种思维 把握非法控制特征 保障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郑玉丹 审核: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2-06-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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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种思维 把握非法控制特征 保障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秦 海


“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它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手段要素),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范围要素),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后果要素)。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成果,不仅应当学懂、弄通、用准,而且还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引,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破解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惩治重点,准确认定关系到该法能否有效实施。作为组织结构最为严密、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类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认定过程也最为复杂,办案时容易出现认识分歧与争议。笔者认为,在刑法规定的“四项特征”中,“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所在。它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手段要素),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范围要素),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后果要素)。为准确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笔者认真梳理了四川法院审结的109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炼总结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的三种认定思维,努力为依法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四川法院刑事审判的经验与思考。


一、坚持辩证思维,准确区分手段要素与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过程具有特殊性,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及其危害结果既是行为特征的具体表现,同时又作为手段要素在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中予以体现。这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在刑法评价上存在明显区别,如果简单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起违法犯罪进行单独评价,则无法完整、准确地反映出作为犯罪组织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只有深刻揭示出手段要素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非法控制的方式和途径,并对各起违法犯罪背后反映出的非法控制本质进行评价,才能做到还原全貌、罚当其罪。


换言之,非法控制结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具体犯罪的危害后果体现了量变与质变的转化关系,实施单起犯罪即触犯刑法规定的单个罪名,但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则属于量变积累,最终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完成质的转化。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中,行为特征所评价的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而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中的手段要素评价的是该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的非法干预,二者侧重不同,并不冲突。因此,办理涉黑案件,必须深刻认识手段要素与行为特征的联系与区别,从二者的辩证关系入手加强裁判文书说理,避免论证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时只将违法犯罪事实简单堆砌、不加分析,要结合案件事实重点阐述涉案犯罪组织是否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然对抗公权管理并试图建立不法秩序,从而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普通犯罪团伙和其他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


二、坚持实践思维,正确认定范围要素


范围要素,是指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应形成于“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对于此处的“或者”实践中常有不同理解,有的认为区域与行业是选择关系,择一认定即可;有的则认为二者是并列关系,应同时认定。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或者”意为“至少有一个成立”。因此,严格意义上的范围要素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仅为地域,二是仅为行业,三是同时为地域和行业,审判人员要坚持实践思维,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判断。如,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乡镇干部成立“家族式”涉黑组织案,该组织通过非法把持基层政权,组织实施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诈骗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虽然没有涉及某一具体行业,但确已给一定区域内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又如,夹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起涉黑案,犯罪组织借助网络平台,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以胁迫等各种形式非法侵占公私财物,受侵害人员多达1万余名,遍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案危害的区域空间难以具体认定,但在网贷行业领域已形成重大影响,因此,应坚持实质性判断,可以认定涉案犯罪组织已具备范围要素。


总结办案经验,可以提炼出认定范围要素的三种思路:一是根据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的犯罪活动范围进行认定。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无法判断犯罪组织所涉行业,在此情况下,应当结合组织成员犯罪活动的主要空间范围来划定基本的非法控制区域。二是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主要地域和行业进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一定经济实力为依托,往往以合法企业为掩护,在合法经营的同时以犯罪手段非法获利,因此可以考虑以企业经营的空间范围和行业领域进行认定。三是对于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涉黑案件,应当考虑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地域或行业来确定范围。


三、坚持整体思维,全面认定后果要素


后果要素,是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持续违法状态。“黑社会”在原本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之下,建立了另一个“社会”,适用该组织以不法手段树立的规则与秩序,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实际上也应当达到或者至少接近“控制”的程度,二者都是对公权力合法控制的对抗和削弱。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具体违法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为直观,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是故意杀人罪的危害后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是敲诈勒索罪的危害后果。但是,基于非法控制特征所形成的社会危害则相对抽象,如何从大量的违法犯罪事实中提炼出后果要素,需要审判人员以整体思维深刻理解个罪危害与全案危害的相互关系,在准确区分组织违法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违法犯罪的基础上,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归纳和分析,进而判断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为了更好证明后果要素,四川高院专门制定证据指引,明确取证重点,为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指明方向。一是要采用广泛走访收集证人证言的方式,考察一定地域和行业内人民群众对涉案犯罪组织的心理态度。如果知情群众在该组织的暴力、威胁手段影响下,即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敢合法举报、控告,则可认定该组织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至少已经达到“重大影响”的程度。二是要深入调查涉案犯罪组织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具体后果,如该组织在一定行业的准入、退出、经营等经济活动中影响力的大小,在行业内市场份额如何,是否给行业内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较大数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该行业内商品、服务的供求与价格状况是否受到较大影响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四川高院先后制定证据审查、量刑指引等文件,完善财产处置、督导督办等13项制度机制,为准确认定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指导,收到良好成效。在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积极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工作部署的过程中,四川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更多的法治力量。